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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军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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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军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辩护观点

* 来源 : * 作者 : 诸暨刑事辩护律师

经唐学文律师近一年的努力争取,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送达判决书。评判原文如下:“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案涉土地面积不清;二、李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不清;三、案涉土地的权属不清;李某军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六、办案心得


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的最后一句箴言:“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作为案件的辩护人,维护的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在这期间也有律师执业权利。无法退缩,所以要不断的争取。

李某军案件,实为林业系统和村集体之间关于林地和农地权利之争的个案。林业系统对案涉土地按照林班管理,并建立自己的管理体系。村集体也对农民耕种土地建立台账,甚至上报地方财政领取农业补贴。本次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多为林场的林相图、林班调查卡以及林场配合公安机关的现场勘察及司法鉴定。由于林业公安的公权力性质,其调取的证据似乎更带有权威性。

但是作为辩护人除研读法律和认真阅卷,比对要件证据和指控证据、特别是用司法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等这些工作之外,还要深入基层政府和村集体,进行有益的调查和收集证据,了解行政版图、了解行政管理、了解林农矛盾的现状。俗话说“书上得到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虽然上山下乡,多了几分辛苦,但是收获的却是一手材料。在日后的法庭上,提交所调取的客观证据,公诉人确实无法有力回击。

记得在第一次开庭前,主审法官曾建议本案是否从简审理。在说到司法鉴定时,称本地审判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大多都采纳了这家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辩护人和颜回复道:“我们要重新鉴定,并要求鉴定人出庭。此案没有那么简单,还是要求按照普通程序公开审理”。

事实证明,辩护人的坚持是对的。此外,本案的办案法官确实在本案的审理中,亦坚持了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几乎悉数采纳。

再次想起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为权利而奋斗的人们,就走在这条光荣的荆棘路上。虽然路很漫长,但一路的牵牛花、一路的风景和见证,将留下我们坚定有力而又灿烂幸福的足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