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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西红柿”付价4.5万 超市为伤者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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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西红柿”付价4.5万 超市为伤者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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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陈某在房山区美廉美超市购物时,不慎踩到超市散落在地上的西红柿上,摔伤造成10级伤残。日前,房山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超市赔偿伤者陈某各项经济损失4.5万余元。   顾客陈某诉称,2006年15月25日19时许,他到美廉美超市城关店购物,因超市疏于管理,致使他踩在超市地面上的西红柿摔伤。后在房山区第一医院治疗。超市虽然支付了医药费,但其他经济损失未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原告伤残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9万余元。   被告超市辩称,陈某摔伤,超市的责任不应为全责,应由双方承担,我公司同意承担50%的责任;陈某住院治疗的医疗费近2万元已由我公司支付;陈某的诉讼请求,他的收入没有完税证明,误工费应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伤残补助金已包括精神损失费,原告的所有费用都应按双方过错及责任比例计算。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下属的城关店购物时因超市地面问题摔伤,被告未能给原告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并对原告的人身健康造成了实际损害,因此被告违反了其依法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正当。原告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此过程中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充分注意义务,故也应自负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应当根据其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