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电梯耽误抢救 死者家属获赔6万
患者到医院就诊,在送往抢救室的过程中,因电梯停运,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病人死亡,家属起诉医院赔偿损失。日前,崇文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崇文区第一医院赔偿5位原告6万元。
张某于2006年4月19日22时20分左右因头部不适被送至崇文区第一医院就诊。22时27分,所作头颅CT片显示患者“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情比较严重,值班医生通知病人家属将病人送到3楼抢救室抢救。当电梯从地下一层运行至二层时,电梯突然停运,无法正常打开电梯门,患者及家属被困在电梯中长达40分钟之久。家属强行将电梯横杆拉断,就近在二层对患者进行了抢救,最终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妻子及子女共5人一怒之下将崇文区第一医院诉至法院,认为电梯停运才是造成死者死亡的真正原因,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服务单位,有义务保证诊疗中运送患者所使用电梯设备的运行安全。死者的死亡除自身原因外,电梯停运延迟抢救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与其自身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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