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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寻衅滋事罪立案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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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寻衅滋事罪立案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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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法规的划定,寻衅滋事罪,必需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峻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峻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稍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峻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入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峻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然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

     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峻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峻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统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流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

     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峻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尺度的划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事法规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峻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出产,糊口,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变态,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峻混乱的。

     《刑事法规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明确将"吓唬”增加划定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之一,以严肃打击那些使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威胁,滋扰他人,意图对他人产生心理威慑,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惊,恐慌的行为。

     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寻衅滋事犯罪泛起的新情况,尤其是针对近年来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犯罪惯常采用所谓"寒暴力”,"软暴力”手段等新情况增加的。

     2.加大了对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主犯的打击力度。

     划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峻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所谓"纠集他人”,是指纠合,聚合他人,表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不止一人参加,但不一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表现为多人或者很疏松的团伙作案,也可能表现为以团伙形式作案。

     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原来只有五年,考虑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弘远于以个人单次作案,因此增加了一档刑,将最高刑从五年进步到十年,可以并处罚金。

     合用本档刑的一个必要前提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不要求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必需构成犯罪才能合用本款划定,只要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峻破坏了社会秩序,即符合本款的合用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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