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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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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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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聚众,扰乱,秩序,构成要件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峻,致工作,出产,营业和教授教养,科研无法入行,造成严峻损失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事法规第二百九十条划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峻,致使工作,出产,营业和教授教养,科研无法入行,造成严峻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详细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集团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出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授教养与科研秩序。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集团。

     [1](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集团的正常流动,致使其工作,出产,营业和教授教养,科研无法入行,造成严峻损失。

     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流动,步履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峻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

     假如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世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本钱罪。

     聚首会萃世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藏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身实施详细扰乱行为人的。

     行为人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 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集团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集团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闭大门,通道,阻止工作职员入进;围攻,辱骂,殴打工作职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出产等场所;强行堵截电源,水源等等。

     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殴打工作职员,毁损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只要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峻,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集团的工作,出产,营业和教授教养,科研无法入行,造成严峻损失的,就构本钱罪,根据本条第1款的划定,情节严峻是构本钱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峻是指因为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集团的正常流动无法入行,并造成严峻损失。

     致使工作,出产,营业和教授教养,科研无法入行与造成严峻损失二者必需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

     固然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工作,出产,营业和教授教养,科研无法入行,但尚未造成严峻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有关划定处理。

     所谓严峻损失是指有形的物质和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等诸多方面的严峻损失。

     物质损失包括因犯罪行为而停产,停业等造成的既有财产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应以具备充分成就前提,若非犯罪行为干扰就可顺利实现的利益为限,物质损失的严峻程度以造成损失的数额为尺度。

     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政治利益损失是指犯罪行为致使以社会利益,政治利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及其他不直接从事出产经营流动的社会组织如各政党,工会,妇联和学校,科研机构等无法工作而造成的无法精确计算的损失,对于这类损失是否严峻一般可从扰乱行为的手段,持续时间的是非,因无法工作直接延误的工作事项的重要程度,损失是否可以弥补等方面掌握。

     一般来说,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情节严峻;致使有关单位工作瘫痪时间较长;因扰乱而延误的工作事项关乎重要的社会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可视为情节严峻。

     加会萃人数特别众多,围攻,殴打工作职员多人,毁损一定财物的;占据办公场所,封闭通道等持续相称长时间,拒不退出,致他有关单位长期工作瘫痪的;因为扰乱行为,致使教授教养计划无法完成,影响多人学业;致使重大科研项目无法继续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致使政党,人民集团大的会议(如党代会,青代会等)无法如期举行或中止;打乱其他关乎重大社会利益的事项的部署的(如致使防疫计划无法实施的)等等。

     曲于行为人的扰乱行为,致使有关单位无法正常开铺工作给第三人利益造成严峻损害的;固然该损害结果并非行为人直接造成,但属于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给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失,也应作为衡量行为人行为是否情节严峻的根据之一。

     如出于行为人聚众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致使危重病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或残疾的,固然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病人的死亡或残疾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与医疗单位无法开铺工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与危重病人的死亡或残疾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应当将之作为行为人行为的危害结果。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本钱罪,构本钱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流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

     行为人去去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流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集团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因为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入行扰乱流动必需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

     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集团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念头完全一样。

     从扰乱后果望,假如给机关,集团,单位的工作带来严峻后果,造成恶劣影响,则为情节严峻;从扰乱手段望,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节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