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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是窝躲、容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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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是窝躲、容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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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认定,是窝躲

     根据刑事法规第310条第2款的划定: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里涉及窝躲,容隐罪与其所窝躲,容隐的犯罪人所犯之罪的共犯之间的界限。

     窝躲,容隐罪是在他人犯罪以后为使其逃避刑事追究而予以窝躲或者容隐,因而是一种妨害司法流动的犯罪。

     然而,假如事前通谋而在他人犯罪后又予以窝躲或者容隐的,则构成共同犯罪。

     这里的事前通谋,根据1986年1月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窝躲,容隐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的划定,是指窝躲,容隐犯与被窝躲,容隐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流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允许犯罪分子作案后赐与窝躲或者容隐。

     假如只是知道作案职员要往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躲,容隐或者事先知道作案职员要往实施犯罪,未往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躲,容隐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躲,容隐罪。

     因此,通谋与明知是有所不同的,通谋具有谋划或合谋的内容,唯有如斯,才构成共同犯罪。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窝躲,容隐行为是在被窝躲,容隐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躲,容隐行为的,才成立本罪。

     假如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约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躲,容隐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划定,犯窝躲,容隐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躲,容隐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实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躲,容隐罪有相似之处。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实人与翻译人。

     (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需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卵翼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何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4)窝躲,容隐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容隐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三)本罪与匡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1979年刑事法规没有划定匡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去的刑事法规理论以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容隐罪。

     本法增设了匡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以为容隐罪包括匡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

     我们以为,根据刑事法规的划定,容隐罪应仅限于作假证实容隐的行为,而不包括匡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

     不外,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公道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客观表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窝躲,容隐犯罪人的行为。

     窝躲,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躲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匡助其逃匿,如将犯罪人躲于家中,山上,地洞或者地窟等处,使其难以被司法机关发觉;为犯罪人提供钱财,衣物,食品,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以匡助其逃匿。

     容隐,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实予以容隐的行为。

     刑事法规明文划定,容隐的行为形式是"作假证实予以容隐”,但在作假证实的含义上,学者理解并不一致,争议的题目是: 作假证实是否包含"匡助毁灭,隐匿,伪造证据”?学界的观点可概括为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以为容隐包括为犯罪人作假证实和匡助犯罪人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的行为。

     如以为"作假证实容隐,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实使犯罪分子不被发觉,追诉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虚构事实,隐瞒犯罪分子的身份;伪造,变造,隐躲,毁灭证据;谎报犯罪分子逃跑路线或方向;等等。

     ""容隐,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实掩盖犯罪分子的罪行,或者匡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作假证实容隐,是指以提供虚假的证实,伪造,变造证据或者以隐躲,毁灭证据,湮灭罪迹的方式掩盖犯罪事实或其他重要情节。

     ""容隐,是指为犯罪人作假证实,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包括伪造(变造)证据,隐匿证据和毁灭证据,如隐躲,毁灭有关物证,书证;制造虚假的证人证言;伪造犯罪现场等。

     "否定说以为"作假证实”容隐的行为,不包括匡助犯罪人毁灭,隐匿或者伪造证据。

     如"容隐,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实掩盖犯罪事实”"对于《刑事法规》第310条划定的‘作假证实’不应做扩大解释,以为对采用作假证实以外的其他方法实施容隐行为的,不能以容隐罪论处”该题目可以从应然与实然两个角度考虑。

     在实然上,否定说的观点。

     理由如下: 第一,符合罪刑事法规定原则,使刑事法规的安全价值得以体现。

     在通常的理解上,作假证实与毁灭,隐匿或伪造证据的行为是不同的行为形式,既然刑事法规在第310条没有划定毁灭,隐匿或伪造证据的行为,那么,就不能对这种行为以容隐罪论处。

     第二,刑事法规第307条划定了匡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应以匡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量刑。

     但如斯一来,又会导致刑罚的不均衡,由于刑事法规第307条划定的匡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刑事法规第310条划定,犯窝躲,容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作假证实容隐,仍是毁灭,隐匿或者伪造证据容隐,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应当作为统一个罪处罚;而且统一性质的行为在量刑上泛起如斯大的差别,也是分歧理的。

     因此,在应然上,肯定说的观点,以为容隐的行为形式应包括: 作假证实和毁灭,隐匿或者伪造证据。

     详细在司法实践中,罪刑事法规定是中国刑事法规的基本原则,因此,"作假证实”容隐的行为,不包括匡助犯罪人毁灭,隐匿或者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