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手机销赃后留下手机卡自用事主顺藤摸瓜擒贼------诸暨刑事律师
19岁的甘肃人陈某,来京后住在丰台区大红门四周。
因盗窃四周居民手机销赃后留下手机卡给弟弟使用,被事主顺藤摸瓜揪出来。
陈某因此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了公诉。
号前,首都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8年8月10号早上8点多,被告人陈某入进首都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前街某室,趁被害人曾某睡熟之机,盗窃其放在床边的中天牌手机1部,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360元。
自此至2008年11月21号期间的早上7,8点,陈某在丰台区大红门东前街及大红门机场大院内,作案7起,盗窃9名被害人手机共计11部。
盗窃所得的12部手机均被陈某以5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钱卖给收购手机的姜某。
其中,因为11月6号盗得的事主吴某的手机卡内尚有数十元余额,陈某便将该卡留下,交给自己刚来京的弟弟使用。
不想,时隔数号,丢失手机的吴某忽然拨打了这个号码,并告诉陈弟这是自己的号码,而陈弟坚称这是他哥陈某送给他的号码,双方因此大吵1架。
吴某也因此得知自己的手机是被陈某偷走的,并从陈弟的口音中得知他们是甘肃人。
经由1番打听,终极,吴某在四周网吧内将陈某找到。
报警后,警察将陈某抓获回案。
据悉,除了吴某,其他9名被害人均因手机价格低廉,未报警处理。
而陈某到案后,如实交待了其他作案情况,并带领警察指认收赃的姜某。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陈某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以为陈某犯罪行为情节稍微,犯罪手段危害性小,都是趁被害人熟睡或者无人之机顺手牵羊;盗窃对象都是普通手机,属于小偷小摸行为;并且陈某是初犯,到案坦白交待所犯罪行,真诚认罪悔罪,易于改造;而陈某家属积极退赔损失;此外,陈某到案后检举收赃人,应认定为立功,请法庭综合考虑后从轻处罚陈某。
当天,陈某的父亲也来到法庭,望着刚19岁的儿子受审,陈父眼泪在眼眶中直打转,肉痛不已。
而当庭审结束,陈某得以回身与父亲相对时,觉得愧对父亲的他1句话也说不出来,只是擦干泪水,仰头绝力忍住眼泪…… 本案将择号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