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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性质的数个行为涉案金额均不构成犯时是否应累计算------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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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性质的数个行为涉案金额均不构成犯时是否应累计算------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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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犯罪嫌疑人陈某是收购废旧物品的个体户,陈某在明知是李某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为李某某转移价值900余元的赃物,收购李某某价值500余元的赃物,并代李
关键词: 涉案,均不,数个,累计

       犯罪嫌疑人陈某是收购废旧物品的个体户,陈某在明知是李某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为李某某转移价值900余元的赃物,收购李某某价值500余元的赃物,并代李某某销售价值700余元的赃物。

      对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人以为:陈某所分别实施的转移赃物,收购赃物,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但各行为的涉案数额都达不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尺度,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相应的犯罪。

      笔者以为,对陈某的行为定性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通过累计计算,其行为所涉及到的数额已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尺度,应当以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定罪处罚。

    主要是由于刑事第312条划定的窝躲,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为行为选择性罪名。

    假如行为人只是实施了其中的1项行为,则只能按照该行为定罪。

    假如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多个行为,每1行为都构成了犯罪,则将涉及的几个行为并列定为1罪,不能对行为人数罪并罚。

    假如数个行为数额分别达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尺度,但其数额累计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尺度的,应累计计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原因就在于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具有同质性,其情形与行为人数次实施了统1行为本质上是相同的。

    对这样的情形如不累计计算其犯罪数额,会造成行为人单独实施其中的某1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实施数个具有相同性质的行为,按累计数额已构成犯罪,却仅因单个行为不构成犯罪,终极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尴尬。

    这显著有违立法目的。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肖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