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不备假烟换真烟构成诈骗仍是盗窃------诸暨刑事律师
案情:
2003年11月12号,李某携带事先预备的假中华牌卷烟,躲于身上1件特制的马夹中,以购中华 烟为由入进烟杂店,然后乘店主不备之机,将躲在身上的假烟与真烟调换,再找借口不买烟即离开烟杂店。
仅半天时间,就在多家烟杂店屡屡到手,共“换”得硬壳 中华香烟11条,价值4510元。
近中午时分,当他1商店内欲再次故伎重演时,被巡逻的烟草专卖局的执法职员抓获,并当场查获真假中华香烟10余条。
评析:
近年来此类“调包”案件已发生多起,但去去因作案人逃之夭夭,或者数额尚够不上犯罪,如何合用法规倒成了个新鲜题目。
作案人有以假乱真取得了他人的财产这 么1个情节,很多人可能不加思考地以为这当然是诈骗,曾有报道就以《骗子来买烟,真烟变假烟》为题。
结论是否如斯,让我们仔细分析1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物。
骗的手法主要有两种,1是虚构事实,即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好比假造的合同;二是隐瞒事实真相,如使用虚假的姓名,地址。
行为人通过这种欺骗的 方法,使财产所有人,治理人陷进错误,信认为真,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当然这种“自愿”实在并不是财产所有人,治理人的真实意愿表示。
我们常常遇到 的合伙串通,拾到“金元宝”,家中有急事需兑换“美元”的把戏,使受骗人信认为真,主动出钱买下假美元,假金元宝,就是典型的诈骗。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据有 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1般情况下,两者的界限不难区分。
但假如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既使用了欺骗的 手段,又使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则要望行为人非法据有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什么。
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以买香烟为由,虚构事实,制造假象,但受害人并非 受此影响而主动同意交换香烟,而是行为人借机趁受害人不备,以假烟来调换真烟。
买烟的假象不外是为其调换香烟创造时机。
因此,行为人非法据有他人财产所用 的主要手段并不是骗,而是乘人不备换走真烟,是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物取走,属于秘密窃取,这就符合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 论处。
最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