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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律师费用——“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综合系统研究”研讨会顺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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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律师费用——“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综合系统研究”研讨会顺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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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综合系统研究”研讨会顺利召开 -05-11 来源作者 年5月8日,由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综合系统研究”课题组、北京大学法学院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所共同主办的“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综合系统研究研讨会”以线上方式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同济大学、天津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国内知名院校机构的二十三位专家与会发言,另有来自国内司法实务部门和学术单位的六十多位旁听者在线上参与了研讨会。 ? ? 会议共包括三个单元。第一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教授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致辞,北京大学教授、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综合系统研究”首席专家张骐介绍课题的开展、完成以及成果的整体情况。 潘剑锋院长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感谢各位专家与会,他指出案例指导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指导性案例与类案研究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关键作用,还在高等院校法科学生的教育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张骐教授是我国相关领域研究的代表人物之一,在他的带领下,课题组持之以恒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胡云腾会长在致辞中指出,张骐教授获得“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年度人物”的荣誉,体现了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对于张骐教授多年来从事案例研究方面工作的认可。如今,从事案例研究的专家学者队伍日益壮大,案例法学研究成果更加多样,国家相关部门对案例研究更为重视,中外案例研究交流互动更为活跃,可以说我们步入了案例法学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案例研究的挑战与机遇并存。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企业名誉和商誉保护、国家秘密保护与案例公开,案例的发布、使用、效力以及形式、功能、作用等问题,是我们继续探索的方向。 张骐教授回顾了课题的开展、完成与成果情况。从推动案例法治建设角度来说,课题自年12月正式启动以来,得到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诸多专家学者的支持。项目组成员出版了《司法案例使用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和《类案检索实用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两部专著,社会反响良好;项目组成员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等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共计58篇,有多篇得到《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复印转载;两项研究成果报告得到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的肯定性批示。课题成果共计达60余万字。从推动中国特色案例制度建设角度来说,课题组从案例的性质、功能、分类、结构、裁判规则等方面进行了理论梳理,推动了学界对于案例研究的重视,形成了研究案例的风气。具体来说,课题组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开展案例应用的实证化研究,从民事、刑事、行政三大领域入手,对案例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梳理案例的基本类型以及影响案例实际运用的因素;其二,对指导性案例及一般案例展开法教义学研究,明确案例研究和法教义学的相辅相成关系;其三,提出关于完善类案检索报告机制的建议,与相关实务专家积极合作,共同落实类案同判的要求;其四,基于上述研究,提出从案例指导制度向判例制度转型的建议,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的重视;其五,从司法裁判角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提出了可行方法与建议。从助力年轻学者的成长发展来说,随着课题研究的深入开展,一批关注案例、关心法治的青年学者逐渐成为案例研究的重要力量。课题作为一个良好的培养平台,深度融合了理论和实务、基础理论和部门法,培养了许多成为国内高校法学院中坚力量的青年学者。 研讨会第二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主持,八位专家学者参与研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腾讯讲席教授顾培东以“我国成文法体制下不同属性判例的功能定位”为题,提出应当从法源概念出发,对不同判例的功能加以梳理,并将之归纳为指导性案例、示范性案例和一般性案例三种类型。天津大学卓越教授张恒山在评议环节指出,厘清不同类型案例的功能定位,对于运用案例丰富司法规范体系结构、保障法律适用以及体现我国法治特色具有重要意义。“法源”作为法学基础理论中的重要概念,有必要对其含义进行梳理,使之得到清晰界定。 中国政法大学赵英男博士以“基于法律实证主义的裁判理论形成、预设与局限”为题,从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讨论了司法裁判中常见的三组理论构造,即文义/目的解释、简单/疑难案件以及法律客观性/自由裁量,提出这些理论构造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在辩护自己立场时逐步产生的,在解释司法实践时存在一定局限。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席教授舒国滢在评议中指出,司法裁判背后预设着如何看待法律的问题,因此法学方法论的讨论与哲学思辨是密切相关的。法律实证主义是历史悠久的脉络体系,在关注英美学者的讨论外,还有德国19世纪以来法学家的论述,特别是科学主义主导下将法律视为完美无缺漏洞的实证主义理论,值得重视。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刘哲玮以“确认他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之诉的合法性检讨”为题,围绕指导性案例33号展开基于民事诉讼法的教义学分析。他指出指导性案例33号中体现的裁判规则虽然在实体法层面没有问题,但从诉讼法角度来看,会在诉讼要件与诉讼标的方面存在不同理解,这就为我们如何处理类似问题带来了困难。这体现了指导性案例与制定法规则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浙江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葛洪义肯定了教义学方法在研究案例中的重要地位,认为这一研究能够从实体法以及诉讼法两方面探讨案例裁判是否公正。案例制度是我国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路径,法官与学者需要在案例研究方面形成理性商谈与良性互动。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茅少伟以“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题,从教义学角度探讨了司法实务中处理“恶意串通”行为的不同模式,指出指导性案例在供给规则时要以既有法律体系为前提,创设的规则不得冲击原有体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峰指出,这一研究揭示了恶意串通、善意取得以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之间的区别与关联,对于我们制定《民法典》相应内容的司法解释具有启发意义。指导性案例的选编需要专业素养和人力支持,这样才能保证发布的案例经得住推敲与考验。 研讨会第三单元由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光启学者刘作翔主持,同样有八位专家学者参与讨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戴杕以“盐业垄断的司法破除与局限”为题,讨论了指导性案例5号对法院裁判以及行政机关行为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郭修江在评议时指出,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指导性案例5号涉及法律规则的选择适用以及选择适用的标准问题,这涉及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等等。从案例的角度审视,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层级较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批复答复排在其前面,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要肯定案例推动制度进步的作用,但也要承认它的局限。 南开大学副教授邹兵建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司法偏差与立法缺陷”为题,围绕“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及22个类似案件,从解释论和立法论分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问题,并以此反思了热点案件与法学研究之间的关系。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在评议中肯定了这一探索,并从个案性研究与类案性研究、解释性研究与反思性研究、指导性案例研究和偏差性案件研究这三个方面归纳了案例研究与法学研究的关系,认为两者的良好互动有助于我们将具体问题与一般性问题相结合,将解释演绎与反思批判相结合,充分认识到案例的指导意义及其所突显的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蔡颖博士以“论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刑法定性”为题,讨论了司法实践中将偷换二维码行为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时面临的教义学困境。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在点评环节指出,科学技术的发展让财产表现形态发生了重要变化,人类利用财产的行为类型也随之发生改变。这就对传统的财产犯罪理论产生了严重挑战。在这一背景下,思考法教义学如何应对新型问题,对于提炼和归纳本土特色的刑法理论,具有重要价值。此外,这种教义学研究不仅围绕个案展开,也对思考和处理大量类似案件具有启发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孙海波以“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难点及克服”为题,指出司法实践中参照指导性案例面临着类案判断标准不明、确定参照内容困难、明示参照较难、运用说理较难四类难题,这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类比推理的操作、法官援引的积极性和指导性案例的碎片化现状有关,有效的解决方案是构建案件相似性判断方法,鼓励明示运用,解决指导性案例供给问题,以及推动裁判文书的优化升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协调和案例指导处处长石磊在评议中肯定了孙海波副教授的观点,并指出解决指导性案例参照难题的路径与方法需要更为精细化的研究,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案例群模式以及专题模式,是值得探索的一个方向。 会议最后由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教授总结。蒋教授指出,今天的研讨会是一个高规格学术研讨会。案例为素材的法学研究模式,提高了研究工作的确定性和精准性,推动了中国法学思维模式的转变,更为精准地修正了法律制度当中的缺陷与漏洞。同时,它让案例研究更为精细化、走向常态化,使得现有法律规则更为丰满,也让裁判文书说理面临着新的要求。案例研究推动了案例制度的中国化,推进了部门法的发展与发达。可以说,案例研究的社会效应越来越大。本次研讨会在与会专家的热烈讨论中圆满闭幕。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综合系统研究”课题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