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费用

宣告缓刑能否当庭释放——[东莞刑事律师费用]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法规

宣告缓刑能否当庭释放——[东莞刑事律师费用]

* 来源 : * 作者 :
生命,就像是1张借记卡,从你呱呱坠地,还未有名字的时候,你生命的借记卡就已经毫不延迟的启动了它的业务。储存在生命借记卡上的数字,就是你这1生所有的时光。你此后生活的每1天,都是对这张借记卡的消费。虽然,你是它的主人,但你却不知道它的多少。幸好不知道,我们才会1边消费着卡额,1边无忧无虑的生活。懵然向前中,支出着我们生命有限的时间,于万千世相的1片混沌中,等待着这张卡的归零。1、宣告缓刑能否当庭释放1、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死刑、死缓、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等刑罚种类,对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缓刑,缓刑是指对于犯罪行为经审查后发现情节较轻的或者有改过立功自首行为的,可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在考验期结束后在觉得是否要处罚。2、如果是判缓刑,1般都是当庭释放的。如果是从看守所直接到法院的,那可能还要回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这与是否上诉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无论是否上诉,都可以回家了。3、法律规定:刑法第2百6十条规定,第1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1百3十4条第1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1)第1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1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第1百3十5条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被告人的,应当立即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第4百3十6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2、当庭释放律师说法首先,缓刑是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而进入执行阶段的应该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刑法》第7十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刑罚的1种执行方式。这种执行原则上是对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的执行。而缓刑的特点是不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所以在判处缓刑后就应当对其进行释放。但是,毕竟刑法只规定了第1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同于被宣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所以司法解释中还特别规定了变更强制措施,这样就使得1审法院作出缓刑判决时,可以灵活的适用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直接释放。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1审宣告缓刑的可以当庭释放,只规定了第1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1百3十4条规定,第1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1)第1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见,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1审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也可以当庭释放,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而终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属于生效判决,所以,2审中被宣告缓刑的在押犯,自然可以当庭释放。3、当庭释放都需要什么手续1、如果法院在判决时宣告缓刑的,1般不会当庭释放。由法警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后,在看守所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后才能释放。2、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1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1种制度。如果是从看守所直接到法院的,那可能还要回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这与是否上诉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无论是否上诉,都可以回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