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谈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讲演,上级人民法院应如何作—刑事法规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讲演,上级人民法院应如何作出决定? 根据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宣布, 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轨制的若干划定》明确: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讲演,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3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上一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刑事法规
下一条: 东莞刑事律师费用协商劳动合同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