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无罪辩护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措施 (2001年6月28日领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集会通过,2004年10月29日领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集会修订,2008年11月12日领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集会批改) 第1条为包管地盘操纵总体规划地实行,充实施展地盘供给地宏观调控感化,节制建设用地总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办理法实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革新严酷地盘办理地决定》,拟定本措施。 第2条本措施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领土资源办理部分在建设项目审批、批准、存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地地盘操纵事项举行地审查。 第3条预审该当遵照下列原则: (1)切合地盘操纵总体规划; (2)掩护耕地,出格是根基农田; (3)合理和集约节约操纵地盘; (4)切合国度供地政策。 第4条建设项目用地实施分级预审。 需人民当局或有核准权地人民当局成长和革新等部分审批地建设项目,由该人民当局地领土资源办理部分预审。 需批准和存案地建设项目,由与批准、存案构造同级地领土资源办理部分预审。 第5条需审批地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元提出预审申请。 需批准地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陈诉批准前,由建设单元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存案地建设项目在管理存案手续后,由建设单元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6条依照本措施第4条划定该当由领土资源部预审地建设项目,领土资源部委托项目地点地地省级领土资源办理部分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地都会建设用地规模内地盘地,委托市级领土资源办理部分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领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核准地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元可直接向领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该当由领土资源部卖力预审地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信基站等小面积零散分离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领土资源办理部分预审,并报领土资源部存案。 第7条已核准项目发起书地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存案地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地,该当提交下列质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陈诉,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地根基环境、拟选址占地环境、拟用地面积确定地依据和合用建设用地指标环境、增补耕地开端方案、征地赔偿用度和矿山项目地盘复垦资金地拟摆设环境等; (3)项目发起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存案核准文件;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地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地,提交地质灾害伤害性评估陈诉;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地点区域地领土资源办理部分出具是否压覆紧张矿产资源地证实质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陈诉地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批准地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地不提交前款第(3)、(4)、(5)项质料。 本条第1款划定地用地预审申请表,由领土资源部同1划定。 第8条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陈诉地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批准地建设项目,项目单元该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干法令法例地划定,管理地质灾害伤害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环境证实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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