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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谋杀丈夫要处以凌迟丈夫杀死有罪妻子仅处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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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谋杀丈夫要处以凌迟丈夫杀死有罪妻子仅处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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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谋杀丈夫要处以凌迟丈夫杀死有罪妻子仅处杖一百。丈夫虐待妻子以至于妻子不堪忍受而自杀,丈夫无罪。并沿袭了元代法律丈夫有权在通奸场所将通奸的妻子和奸夫当场一起杀死的规定。已离婚的前妻如果对于前夫有骂詈、殴打、谋杀、诬告等等侵犯行为的,和未离婚同样处理。

鼓励寡妇守寡

《大明令》规定:民间平民的寡妇,在30岁以前丈夫死亡,能够守寡直到50岁以上仍未改嫁,就可以申请“旌表门闻”(树立“贞节牌坊”之类的纪念物),并且可以免除本户的差役。丈夫死后发誓守寡的,可以继承丈夫应继承的财产。但是如果以后又改嫁的,就要丧失所继承得到的丈夫家财产以及自己原来嫁妆财物的所有权。

明确男到女家的招婿婚姻

《大明令·户令》规定凡招婿必要经过媒人介绍,写立婚书,说明是终身的“养老女婿”还是有年限的“出舍女婿”。男家只有一个儿子的,不准出赘。而且还明确规定,即使是养老女婿仍然不得继承女家的全部遗产,如果岳父母别无儿子,在岳父母死后必须由女家的族长为其立嗣,来承奉祖宗牌位,养老女婿和嗣子平分遗产。

继承制度

明代法律在身份继承方面完全沿袭了传统的法律,而在财产继承方面,则突出了保护直系晚辈亲属财产继承权利的原则。

根据《大明令》的规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亲生子,包括了妻生子、妾生子、婢生子、奸生子;第二顺序继承人为拟制血亲的嗣子;第三顺序为已出嫁的女儿(在室女和儿子一起继承);没有立嗣,又没有女儿的,财产充公人官。寡妻是特殊顺序的继承人,如果寡妻有儿子(包括妾生子、婢生子)并立志守寡,而不分析家产,就无所谓儿子们的继承,仍由寡妻掌管家产;但如果儿子各已成家立业、寡妻命令分析家产,寡妻可以分得和儿子同样的一份遗产,在她死后,这笔财产再由儿子们平分。从《大明令》的这些规定来看,完全排斥了旁系亲属如兄弟姐妹等的继承权。

《大明令》规定的立嗣顺序为亲侄、堂侄、族侄如果同宗没有侄辈可以立嗣,才可以立同族远房侄辈,没有同族的合适人选,才可以立同姓辈分相当的人为嗣子。禁止以异姓为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