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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土地买卖必须先向当地官府提出申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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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土地买卖必须先向当地官府提出申请“申”

* 来源 : * 作者 : 诸暨套路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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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土地买卖必须先向当地官府提出申请“申”,得到官府批准的“文牒”后才可以进行买卖活动。开元《田令》规定如果土地买卖没有文牒的,“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其次,土地买卖要由家长同意。《杂今》规定只要家长是在三百里以内,子孙就不得擅自出卖土地。否则也是十地归本主,地价归官府。。没

再次,唐法律规定“买卖有保”在买卖契约上必须有保人副署,以证明买卖行为的合法性。

人再次,在实行“两税法”承认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以后,朝廷又立法规定土地买卖后必须转移土地所承担的赋税,防止“产去税存”。大中四年(850)制敕称“地既属人,税合随去”如有“豪富之家”故意乘人之危,不立即转移赋税的,要予以“痛惩”②。

借贷契约

唐代律令将借贷行为按照是否计算利息分成两大类,不计息的称为“借’(包括现代民法中的使用借贷)、“便”(不计息的消费借贷);计息的称为“举”。法律仅保护前一种债权,后一种债权要靠债权人自力保护,官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