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费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牟祖民辅助用具配置用度支付渠道得复函诸暨套路贷律师罪名分析

当前位置 : 首页 > 罪名分析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牟祖民辅助用具配置用度支付渠道得复函诸暨套路贷律师罪名分析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诸暨套路贷律师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牟祖民辅助用具配置用度支付渠道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8〕201号 江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明确牟祖民配置辅助用具的用度支付渠道的请示》(津劳社文〔2007〕23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划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鉴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用具的,按初次配置划定的最高限额尺度和使用年限一次性计发20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八年蒲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