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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体系在法律适用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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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体系在法律适用中的意义

* 来源 : * 作者 : 诸暨刑事辩护律师

刑法体系在法律适用中的意义

首先,希尔根多夫教授表明,讨论体系建构意义的前提是了解现有的刑法体系。而通过法律解决冲突的形式,可以知悉各国目前所采纳的刑法体系。就“A伤害B”这一简单的法律冲突,可能会存在四种层级的解决模式,即:

第一种层级:法官就单独个案做出裁判,不援引先例、原则或者其他论据;

第二种层级:法官基于先例、原则或其他论据作出裁判;

第三种层级:法官会援引法律规范(例如刑法规范),同时非体系化地采用其他论据(例如正当防卫、无责任等);

第四种层级:法官基于体系做出裁判,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论述均系统性地被包含在内。


其中,第一种层级的模式仅仅针对个案的裁决,对其他案件很难产生指导意义。尽管第二种层级的模式还是完全针对个案的裁决,但相比于第一种层级已经出现了理论归纳。在第三种层级的模式下,即便法官会援引关于正当防卫或者无罪责的论述来说明不受处罚的原因,但是该种层级模式仍未形成体系。第四种层级模式则强调,将所有的法律条文、重要的论述有机地涵盖在体系之内。


在此基础上,希尔根多夫教授进一步说明了选择在第四种层级模式中解决刑法问题的诸多益处,即刑法体系化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具体而言,体系化可以产生定位功能、整合功能、科学构造功能、启发功能、教学功能、法律适用指引功能、法治国意义上的透明化功能、批判功能及价值输出功能等九个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