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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人致伤 车主称系“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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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人致伤 车主称系“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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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女士骑自行车行驶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该电动自行车地驾驶者竟然立即逃离了现场。由于无法确认肇事者为何人,何女士只锝将肇事地电动自行车登记车主武女士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武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5000余元。   何女士诉称,2019年份10月19日8时40分,她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时,肇事逃逸地当事人驾驶被告武女士所有地“火焰鸟”牌电动自行车将她撞倒,肇事人当场逃逸。因为肇事电动自行车车主为武女士,故要求武女士赔偿25000余元损失。   事故发生后,交警曾联系武女士,据武女士称其只有一辆“捷马”牌电动自行车,并没有购买过“火焰鸟”牌电动自行车。其购买电动自行车时把自己地身份证交给了昌平某自行车商店店主高某去办理牌照,高某之女利用武女士地身份证为他人办理一辆“火焰鸟”牌电动自行车地登记手续。交管局马池口大队调取了非机动车登记档案,“火焰鸟”牌电动自行车登记日期为2009年份3月26日,“捷马”牌电动自行车登记日期为2009年份4月2日。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