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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辩护实践中,您对非法证据排除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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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辩护实践中,您对非法证据排除有何看法和建议?----

* 来源 : * 作者 : 诸暨刑事辩护律师

在辩护实践中,您对非法证据排除有何看法和建议?

我认为,目前造成冤假错案最重要的原因还是侦查机关取证,我们公检法律共同体对此都应当严加防范。检察机关更应加强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环节的把关,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证。


在目前的辩护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存在三难。

一是线索难。关于非法取证的人员,被告人往往说不上来。另外不少刑讯逼供的手段,只有痛苦而无外在痕迹,被告人和辩护人根本无法找到明显的伤痕线索。

二是受“重打击、轻保障”和“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的影响,法院启动排除程序难。部分法官为节约诉讼时间,避免审判程序的繁琐,也可能有意拒绝被告人的申请。

三是部分法官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人的先行证明义务理解有误,错误加重了申请人的证明责任。


排除“三难”,推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离不开法律共同体之间的有机配合和协作。2010年,我在全国率先调研发布了《江苏律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江苏的实施得到了全国律协的充分肯定,也提醒辩护律师要及时、积极和有效地应用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排非”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