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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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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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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认定,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知识(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分工作的一切职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舟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职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职员以及非交通运输职员。

     交通运输职员详细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职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职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作职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管员等(3)交通运输流动的直接领导,指挥职员,如舟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治理职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准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职员违背规章轨制,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峻后果的,也构本钱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题目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1]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职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泛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 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峻后果的心理立场而言。

     行为人在违背规章轨制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峻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峻后果。

     (四)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在交通运输流动中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需有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入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轨制,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需遵守的纪律,轨制等。

     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治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违背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在实践中,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背劳动纪律或操纵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功课,或者违章行驶等。

     例如,公路违章的有: 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 舟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 违背空中交通治理擅自腾飞,偏离飞行航线,无端不与地面联络,等等。

     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回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本钱罪的前提。

     2.必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峻后果。

     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前提之一。

     行为人固然违背了交通运输治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峻后果的,不构本钱罪。

       3.严峻后果必需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固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峻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本钱罪。

     4.违背规章轨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需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预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往,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流动过程中。

     从空间上说,必需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需发生在正在入行的交通运输流动中。

     假如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功课,或者入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流动,如检验,冲刷车辆等,一般不构本钱罪。

     检察院1992年3月23号《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题目的批复》中指出: 在厂(矿)区机动车功课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治理范围内,因违背交通运输规章轨制,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事法规第113条划定处理。

     违背安全出产规章轨制。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峻后果的,应按刑事法规第114条划定处理;在公共交通治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枢纽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治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流动,违背规章轨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流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望法。

     第一种意见以为: 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流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目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详细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

     第二种意见见以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很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

     因此,上述职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假如因其撞死人而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分歧理的。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八条划定,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事法规第一百三十三条(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划定办理,在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事法规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划定定罪处罚。

     《解释》将交通肇事罪的场所限定为公共交通治理范围,但对什么是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致使本罪长期以来在合用场所上存在一定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在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泊车场等用于公家通行的场所”,对道路的含义入行了限定,扩大了本罪的合用场所。

     刑事法规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本钱罪。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划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枢纽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的行为,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

     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天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参与因素,这里就更应该当真分析原因及其参与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

     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忽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进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

     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参与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前提,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本钱罪。

     (二)与其他罪名的界限1.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同属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

     客体均为交通运输安全,主观上也都出于过失,客观上也是都是以违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治理的规章轨制并造成严峻后果为要件。

     其区别主要是: (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二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分别为航空职员与铁路职工,其他天然人一般主体不能构成这两种罪。

     (2)发生的场合不同。

     本罪主要发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过程中(不排除一般主体在交通运输领域外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后二罪,分别发生在航空运输与铁路运输流动中。

     (3)违背的详细留意义务不同。

     根据运输领域不同(公路,水上),本罪行为人违背的可以是特定的留意义务,也可以使一般的留意义务;而后两罪违背的,只限于特定的留意义务。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1]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划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划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平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峻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事法规第133条的划定,对交通肇事罪划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一)发生重大事故1.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划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平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划定: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峻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平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事法规第133条的划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躲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峻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事法规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四,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躲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峻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区别要点: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

     (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躲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由于遗弃,隐躲,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留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明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假如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要点是,假如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治理法规”。

     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戎行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由于违背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假如是在公共交通治理范围之外,非因违背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事法规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划定定罪处罚。

     留意新《道路交通治理法》第77条划定: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划定办理”,这一划定扩大了合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

     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治理部分合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以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

     假如不是或不能合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

     一般而言,合用有关出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合用糊口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五,交通肇事罪量刑尺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规》第一百三十三条划定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划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平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峻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六,交通肇事罪立案尺度根据刑事法规第133条的划定,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号公告,11月21号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2条第1款划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平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划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峻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留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望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详细尺度。

     假如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峻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