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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案例------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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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号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由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1把西瓜刀,四人窜
关键词: 案例,青少年犯罪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号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由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1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预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而被抓获。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为刘某伙同他预谋抢劫,并预备了作案工具,着手寻找作案目标,但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详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263条,22条之划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准备),考虑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刘某家属对刘某实施帮教。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17岁,福建省平和县人),其在2005年3月,在湖里马垅某网吧上网时发现该网吧服务器的漏洞,并多次利用该网吧服务器漏洞,修改网吧电脑网络服务器系统中上网卡帐户数据,为其同学徐某,陈某,韦某等人在该网吧增加上网 上的金额数据,以达到不向该网吧缴费而上网的目的,其至被该网吧发现时先后共盗用网吧上网费计人民币4373.6元。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为杨某盗用他人上网用度,数额已达到较大出发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264条之划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因为考虑杨某作案时属未成年人,且其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决定对其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杨某家属对杨某实施帮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