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抢劫再以此勒索其支属如何定性------诸暨刑事律师
许某与刘某,张某,赵某商议,设计由许某教唆孙某抢劫赵某。
待孙某到手后,由刘某,张某出头具名将孙某抓住,再以抢劫为由向孙某父母索要钱财。
密谋后许某四人依计步履,许某给孙某1把匕首,让孙某抢劫已在某宾馆门口等待的赵某,见孙某持械过来,赵某立刻将财物交给孙某,此时刘某,张某便从藏躲处出来将孙某抓获,由刘某,张某看守。
随后,许某等人以孙某抢劫为由向孙某父母索要2万元作为私了放人的前提,否则便将孙某送交警方。
孙某父母报案后,警方将孙某救出,并将许某等人抓获。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1种意见以为,许某等人构成巧取豪夺罪。
第二种意见以为应构成绑架罪。
许某等人设计圈套,以貌似正当的手段先将孙某非法拘禁,而后向孙某父母索要钱财,其行为既侵害了孙某的人身权利,又侵害了孙某支属的财产权利,而巧取豪夺1般只侵害财产权。
对于孙某及其家属来说,限制人身自由和勒索财物都有1个貌似正当的理由,但这个理由实在是1个圈套,是作为绑架勒索的借口,并不能改变其绑架行为本身的性质。
笔者赞同第1种意见。
绑架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行为人故意,1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支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另1方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知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假如不具有这种心理状态,则不构成绑架罪。
所谓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忧虑,应当是指以杀害,伤害或者不开释人质相威胁,从而迫使第三人基于人质的人身安全考虑,而交付赎金或知足不法要求。
本案中,许某等人并不是以杀伤人质相威胁,而是以告发人质的犯罪行为相威胁,从而向第三人索要财物,不符合绑架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巧取豪夺罪,是指以不法所得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支属等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入行威胁。
威胁内容的实现本身不必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许某等人为了向孙某家属索要财物,设计圈套将孙某控制,随后便以告发其犯罪为由,向其家属索要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巧取豪夺罪的构成要件。
当然,许某等人设计圈套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教唆),孙某的行为也已构成抢劫罪(未遂)。
由于孙某在许某的教唆下,实施了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只不外取得财物与暴力行为之间欠缺因果关系,赵某并非由于孙某的暴力行为而交付财物,因此孙某只能成立抢劫的未遂。
另外,许某等人非法拘禁孙某的行为,也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立案尺度),至于能否定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划定,必需考察非法拘禁的时间,情节以及是否造成严峻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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